锦波生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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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波生
物”  “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5 年度(以下简称
 “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邓俊、钟山
(三)现场检查人员
  邓俊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业绩波动的合理性,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
情况及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查阅了
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查阅了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
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
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执行,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
风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期初及期末股东名册,查阅了历次定期报告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披露情况,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霞女士,其持股比例为
原因系 2025 年 6 月,杨霞女士与久视管理咨询(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向久视管理咨询(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
部分股权所致。2025 年 9 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
明,查阅会计师关于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
项报告,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在
经营环境和业务、股权、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公司治理
及其他需要关注的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
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公司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明细,了解
交易支付对象及支付原因,并进行抽凭。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发现大额资金往来方面的违规情
形。
(七)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财务总
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八)业绩波动的合理性
母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63,550.60 万元,同比下降 10.77%。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记载的公司及股东
的公开承诺,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在承诺履行方面
的违规情形。
(十)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现金分红支出凭证,与公司章程
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比对。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公司在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方
面的违规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认为应当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
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4 号——保荐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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