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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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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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南通市崇川区古港
路 168 号泽宇智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9,965,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74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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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2,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6%;反对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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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99,802,9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8%;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2,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6%;反对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9,780,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4%;反对 17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04,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2%;反对 171,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4%;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4,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2%;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27,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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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0%;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6%;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1,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2%;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24,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6%;反对 150,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表决结果:同意 16,777,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77,5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0%;反对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0%;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剑、浙江汇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根兴、
褚玉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1,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3%;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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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25,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3%;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3%;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86,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8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3%;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7%;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剑、浙江汇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根兴、
褚玉华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02,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6%;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025,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9%;反对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6%;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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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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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邓康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晓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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