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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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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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益佰制药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意见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定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2026 年 5 月 1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 220-1 号公司行政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窦啟玲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的网络投
票时间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
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26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791,927,400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4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股份数计 195,457,2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额的 0.4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
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同意 198,222,3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5%;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98,154,2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2%;反对
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98,297,0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9%;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3%。
  表决结果:通过
案》
  同意 198,198,0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4%;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97,946,1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31%;反对
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5%。
  表决结果:通过
案》
  同意 10,335,40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87.63%;反对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1.49%。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98,281,4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8%;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198,228,3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99.45%;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 0.0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
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结果,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对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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