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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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
可以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
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
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
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原则上不进行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超出经营实际
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
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
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
拟开展场外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
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证券投资事项,由经理(总裁)作出决策;
经审计净资产 10%但不超过 50%的证券投资事项,
                         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证券投资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表决
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签署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指定的相关部门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组织业务的投资前论证、执行业务具体操
作及跟踪证券投资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进行证券投资和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
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负责交易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证券投资及衍生
品交易相关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建立管理文档,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
损益分析数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资
金使用与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证券投资事项的实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
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保证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证券投资操作流程:
  (一)经办部门结合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需要,对拟投资证
券进行投资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及期限,制定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根据经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经办部门通知资金部按时筹
集资金,实施投资;
  (四)经办部门对已投资的证券价格进行日常监控,关注相关证
券主体发布的重大信息及市场和行业情况,若出现异常,及时评估风
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五)达到投资预期或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证券投资进行调整或
其他应当收回投资的条件的,经办部门对投资证券进行处置分析和论
证,出具处置分析报告。
  衍生品交易操作流程:
  (一)经办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
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开展或终止衍生品业务的建
议,并形成交易方案;
  (二)经办部门根据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
构询价、比价,并提交衍生品交易申请书履行审批流程;
  (三)经办部门将金融机构询价结果、交易结构及协议文本报合
规法务部审核。完成公司审批流程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经办部门定期将衍生品交易的额度使用情况及影响损益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衍生品交易建立管
理文档,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
  (六)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地对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防范规则,
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
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经办部门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金额/额
度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
  经办部门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
衍生品交易,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
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
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应当定期跟踪已投资的证券和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当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
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办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公司管
理层,并组织商讨应对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
效控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披露的衍生品交易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情况概述,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
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期
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
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
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
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
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
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
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及公司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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