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制度经 2010 年 3 月 17 日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
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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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公司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有关招投
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
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
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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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
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重庆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
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
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
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
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及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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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