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7: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保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同行业薪酬水平、人才引进需求及公司管理实际等情况
确定,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稳健有效、公平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关于董事薪酬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公司非执行董事和独立
董事,不适用于公司执行董事和职工董事。
 公司执行董事、职工董事按照公司有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分别确定和领取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职工薪酬,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
薪酬。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薪酬政策、方案,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研究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经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董事薪酬
  第七条 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为:
  (一)基本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 60 万元;
  (二)工作补贴:根据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会议除
外)
 ,按每次人民币 1 万元的标准发放。但对于同次分别出席的不同会议不累计,
均按一次计算。因故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获发放该次会议的工作补贴。
  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公司董事薪酬中,不包括因参加公司各项会议或
因履职需要而进行的各项考察、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也不包括因履职
需要而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该等必要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基本津贴按月均发放,因换届、改选、
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任董事而应获的基本津贴按日均计算至离任当日
(含)为止。
  第十条 对于在年度履职评价中被评为“不称职”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具体扣减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且
控制在基本薪酬的 3 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不低于基本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其中,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合规经营指
标、风险管理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权重。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
续时期,且不少于三年,并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
行调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
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
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时,应当按照公司对于绩效薪酬追索
扣回的相关规定,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酬未支付部分,并将对应期限内
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有关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监管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监管规定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及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平安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