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律師事務所
CHONGGUANG LAW FIRM
律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85630600
传真:(010)85632586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琼律师和刘伟东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 据 2026 年 3 月 30 日 发 布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上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32)(以下简称“《通
知》”),及 2026 年 4 月 29 日《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公司董事会已于本
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 2026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
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并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当日以公告方式将本次
股东会的临时提案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题、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及登记方式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地
点、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时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4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牟轶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61,619,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53%。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
表股份 6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空)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4,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7%;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股东西藏智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亚邦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牟轶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619,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33,3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9%;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股东牟轶、刘德永、潘小玲、刘瑾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亿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
有关利润补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4,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7%;反对 67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股东西藏智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亚邦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牟轶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本
所律师对表决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五)(七)(八)为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六)(八)(九)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积投票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