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5 证券简称:中仑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8 人,代表
股份 308,53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72,0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36,5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3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62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10,8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2.7132%。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4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3%;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0%;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关联股东杨清金先生、中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中仑海清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中仑海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杰先生回
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 272,000,000 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3%;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4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1%;反对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7%;反对 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2%;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