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 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层。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869,26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981%(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2,106,515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881,9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0,224,615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2名,代表股份40,37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9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股份数4,4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5名,代表股份4,498,88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5名,代表股
份4,4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3%。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1208%;反对2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44,590,4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6%;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2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29%;反对2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792%;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1208%;反对2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4,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1208%;反对2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44,604,7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秀华律师和朱浩齐律师见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