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94 号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确定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章健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888,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483%,其中: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327,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2216%。
票的股东共计 4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61,5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675,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6,816,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03,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1%;反对 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5%;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813,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9,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14%;反对 5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
供担保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816,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03,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1%;反对 5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5%;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809,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5,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9%;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6%;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36,809,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5,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09%;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6%;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811,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8,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7%;反对 5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647%。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812,6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99,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26%;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0%;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2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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