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 吉大通信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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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26-029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伟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58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61,826,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192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2,781,9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2,781,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7948%。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第一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
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
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30,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73,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7,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12%;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1%;弃权 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8,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2,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1%;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5,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八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0%;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6%;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九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2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弃权 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6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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