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 海力风电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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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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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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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02G20260127-0001号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20
日14:30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88号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
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相
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式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
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如期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
发区金沙江路88号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以及
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世俊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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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
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5.见证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3人,
代表的股份数为5,017,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080%。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1人,代表股份128,517,56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9.11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18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107人,代表的股份数为5,467,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52%,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
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
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75,360股,反对34,400股,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5,559股,反对34,400股,弃权7,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28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79,360股,反对34,400股,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9,559股,反对34,400股,弃权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80,860股,反对34,400股,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1,059股,反对34,400股,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32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88,360股,反对26,900股,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8,559股,反对26,900股,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6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89,860股,反对25,400股,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40,059股,反对25,400股,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9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424,159股,反对40,000股,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6%。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4,159股,反对40,000股,弃权3,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20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67,360股,反对43,800股,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其
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17,559股,反对43,800股,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08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6,780,501股,反对1,733,459股,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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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30,700股,反对1,733,459股,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3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28,476,960股,反对37,000股,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7,159股,反对37,000股,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或盖章。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
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已按公司特别
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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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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