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68 号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
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公告文件,并依法对所出
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
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20日(星期三)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持有公司股份38,860,700股,占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08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名,持有公司股
份436,825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494%,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据此,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截至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9,13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5641%;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464%;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同意39,13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5641%;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464%;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9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9,2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6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2310%;反对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370%;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20%。
表决结果:同意39,1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5216%;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890%;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同意39,1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同意4,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96.5216%;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890%;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39,1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5216%;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890%;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94%。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5216%;反对1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3464%;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2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9,19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9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8308%;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798%;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同意39,19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59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8308%;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798%;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94%。
表决结果:同意39,1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同意4,534,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5216%;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3.3890%;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
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丁振波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汤华东 张晓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