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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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接受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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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
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 28 号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0 人,代表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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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40,819,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79%。
合计为 140,545,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244%。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7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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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140,655,460 股同意,158,3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2,700 股同意,158,3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463%。
表决结果为:140,655,460 股同意,158,3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2,700 股同意,158,3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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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140,635,260 股同意,179,000 股反对,5,5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2,500 股同意,179,000 股反对,5,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22%。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荣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9,707,260 股。
表决结果为:59,519,060 股同意,181,0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8,800 股同意,181,000 股反对,7,2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43%。
表决结果为:140,633,26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0,50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88%。
表决结果为:130,914,182 股同意,242,700 股反对,9,662,878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5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87,800 股同意,242,700 股反对,6,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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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140,633,26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0,50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88%。
表决结果为:140,633,26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0,50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88%。
表决结果为:130,976,882 股同意,180,000 股反对,9,662,878 股弃权。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10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0,500 股同意,180,000 股反对,6,5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88%。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荣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30,826,382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93,378
股。
表决结果为:9,805,178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7,7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6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8,800 股同意,180,500 股反对,7,7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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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140,632,760 股同意,181,000 股反对,6,00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50,000 股同意,181,000 股反对,6,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10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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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文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