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斯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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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313,716,19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4,393,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8,493,84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
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岳及夏波需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 305,222,353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3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52%;反对 1,3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93%;弃权 1,89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56%。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06,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68%;反对 3,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84,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03%;反对 3,0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16%;弃权 1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1%。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0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63%;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82,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903%;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98%;弃权 1,9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27%;反对 2,9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02,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57%;反对 2,9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61%;弃权 1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8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15%;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61,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03%;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98%;弃权 1,9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金岳需回避表
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 303,582,053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3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37%;反对 1,2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52%;弃权 1,9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6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51%;反对 3,0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41,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849%;反对 3,0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471%;弃权 1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8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015%;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61,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03%;反对 1,2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198%;弃权 1,9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九)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515,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98%;反对 3,0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29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209%;反对 3,0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09%;弃权 1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1%。
   (十)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外担
保情况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及陈金岳需回避表
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 303,582,053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9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5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56%;反对 3,0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05%;弃权 1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0%。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16,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64%;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4,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93%;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71%;弃权 1,94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07,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34%;反对 1,4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674%;反对 1,4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78%;弃权 1,9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223,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866%;反对 1,5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85%;反对 1,5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167%;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23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888%;反对 1,5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73%;反对 1,5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78%;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03,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20%;反对 1,4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168%;反对 1,4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84%;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1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67%;反对 1,4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5,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98%;反对 1,4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53%;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27,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98%;反对 1,4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17%;反对 1,4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23%;弃权 1,9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23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888%;反对 3,3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0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73%;反对 3,3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97%;
                  弃权 1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18,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70%;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6,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81%;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71%;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09,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40%;反对 1,4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6,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874%;反对 1,4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078%;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38,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33%;反对 1,4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6,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336%;反对 1,4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16%;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38,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33%;反对 1,4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6,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336%;反对 1,4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16%;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14,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57%;反对 3,2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10%;反对 3,2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360%;
                  弃权 1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318,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70%;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6,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81%;反对 1,4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71%;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239,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18%;反对 1,5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80%;反对 1,5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72%;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239,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18%;反对 1,5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17,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80%;反对 1,5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72%;弃权 1,9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段婷、黄晖娅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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