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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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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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52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
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5:00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佳杰路99弄2号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会
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6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781,3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3.3629%(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故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059,9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598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
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7,721,4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700,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5%;
反对 6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05,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94,67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
反对 6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1,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85,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
反对 68,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0,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44,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
反对 113,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49,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80,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73,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294,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2%;
反对 459,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8%;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9,399,89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75,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74,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3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0,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86,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77%;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86,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77%;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80,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73,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5,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676,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
反对 6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9,781,847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封帆
                           陈海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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