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年 4 月 27 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8,84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6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2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7,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张磊先生、徐克哲先生、王艳梅女士向
股东会作《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关联股东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研奥同人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闫兆金、石娜、王健伍、杜继远、殷凤伟对本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2%;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陈虹帆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