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308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18 号 8 层公司第一会议
室召开,由徐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736,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074%(注:公
司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其中: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669,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297%。
投票的股东共计 3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77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39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6,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22,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2%;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36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22,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2%;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36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11,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5%;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574%;反对 2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537%;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 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05,08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45%;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54%;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8%;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4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关联股东徐江先生、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京天
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609,1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76%;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8%;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4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关联股东古桂林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9,588,18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6%;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8%;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8%;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4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关联股东王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0,320,93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4%;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8%;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4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关联股东北京翼杨天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11,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7%;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068%;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4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20,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度》
表决情况:同意 50,720,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0,720,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制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50,720,8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
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914,68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0%;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79%;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关联股东徐江先生、南京祥远至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京天
佑永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720,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77%;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633%;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8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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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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