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9 公司简称:国缆检测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888 号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国飞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725,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62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8,840,4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5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5,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9%。
(5)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2,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2,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1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5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713,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改制后企业,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持有公司 7.5%股份,股权转移事宜尚在办理中)在公司拥有一名董事席
位,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中第(三)款的规
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与公司形成关联关系,因此关联股东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849,901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类别和金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参考《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中第(一)款的规定,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形成关联关系,因此关联股东上海电缆研究
所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9,725,025 股)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925,074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是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 42.01%的企业,
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斌在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中第(三)款的规
定,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形成关联关系,申能
(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关联股东上海电缆
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9,725,025 股)和申能(集团)有限
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925,074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许伟斌先生为股东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申能(集
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关联股东上海电缆研究
所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9,725,025 股)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925,074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黄国飞先生为股东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为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关联股东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9,725,025 股)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量:2,925,074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713,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谢志国先生为股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改制后
企业,股权转移事宜尚在办理中)产品认证四部经理,因此关联股东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5,849,901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91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王瀛超先生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为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关联股东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9,725,025 股)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
权股份数量:2,925,074 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5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3,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9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8%;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出席律师达健、胡蔚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