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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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朕重、
张盘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二届第十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在《证券时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
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一
期 21 栋 23 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261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35,872,9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5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
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83,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00%;反对 4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98,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88%;反对 4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1%;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64,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58%;反对 4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7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6%;反对 47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5%;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11,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0%;反对 5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2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82%;反对 5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9%;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78,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358%;反对 4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92,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6%;反对 4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2%;弃权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35,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041%;反对 5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4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94%;反对 5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7%;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05,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23%;反对 5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20,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2%;反对 5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6%;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2%。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381,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381%;反对 4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95,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1%;反对 4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6%;弃权 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2%。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32,17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239%;反对 5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5,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47%;反对 5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1%;弃权 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该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议案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35,158,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40%;反对 6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1,872,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68%;反对 6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75%;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朕重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1 号
温哥华广场 10 楼 AB 座
                             张盘州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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