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能特: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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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
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
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33,79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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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34
人,代表股份 69,80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18%。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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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文件。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763,21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396%;弃权 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89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04%;反对 6,482,7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7%;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9%。
  同意 763,185,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438%;弃权 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866,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34%;反对 6,515,5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7%;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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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763,00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900%;弃权 2,249,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85,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331%;反对 6,872,1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5%;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24%。
  同意 763,204,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597%;弃权 2,282,7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885,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06%;反对 6,638,1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3%;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1%。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62,087,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259%;弃权 5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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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69,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208%;反对 9,465,16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91%;弃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07,017,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8.1569%;弃权 2,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698,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03%;反对 62,981,469 股,占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0.2227% ; 弃 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592,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8206%;弃权 2,1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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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36,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43%;反对 7,895,26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02%;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762,93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8858%;弃权 2,348,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619,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86%;反对 6,839,13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2%;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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