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6-047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座 2 楼会议室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00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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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05%。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6%。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132,742,3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25%;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2,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363%;反对 7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563%;弃权 1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7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43,3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33%;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3,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664%;反对 7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62%;弃权 14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7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42,0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23%;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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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2,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273%;反对 7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477%;弃权 1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1%。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41,8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21%;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2,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212%;反对 7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11%;弃权 1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76%。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42,5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27%;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423%;反对 7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62%;弃权 1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5%。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688,9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26%;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87%;反对 8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58%;弃权 1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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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00,3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811%;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60,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719%;反对 8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90%;弃权 1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1%。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10,9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890%;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910%;反对 8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10%;弃权 1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81%。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63,9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287%;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866%;反对 7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05%;弃权 1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29%。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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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32,739,2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02%;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9,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30%;反对 7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20%;弃权 15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50%。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689,7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2%;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5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528%;反对 8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68%;弃权 1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0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683,9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688%;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81%;反对 8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261%;弃权 15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8%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747,7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166%;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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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989%;反对 7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07%;弃权 1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0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132,686,8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10%;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54%;反对 8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41%;弃权 1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5%。
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此外,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会作了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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