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6-04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
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海旺社区宝兴路 88 号星通大厦 41 楼)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6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54 人,代表股份 720,345,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15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65,945,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40 人,代表股
份 254,400,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8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2,346 人,代表股份 254,517,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40 人,代表股份 254,400,67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8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
人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102,359,661 股,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 13,15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在计算股
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6,964,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2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136,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4.7423%;反对 12,180,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7856%;弃权 1,20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721%。
表决结果:同意 707,32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8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49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4.8841%;反对 12,172,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7824%;弃权 8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35%。
表决结果:同意 707,286,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8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458,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4.8688%;反对 12,193,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7909%;弃权 8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403%。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037,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7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209,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5.1640%;反对 11,795,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4.6346%;弃权 5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1,547,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720,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8.6853%;反对 28,04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1.0180%;弃权 7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967%。
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9,782,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954,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0.4887%;反对 99,775,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39.2018%;弃权 7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358,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939,2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36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006,3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9.5836%;反对 25,572,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474%;弃权 939,2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690%。
关联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开华
先生、王敏女士、周波先生、潘骅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 464,475,904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28,27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940,2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36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272,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9.6882%;反对 25,304,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423%;弃权 940,2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694%。
关联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开华
先生、王敏女士、周波先生、潘骅先生、穆猛刚先生、娄会友先生已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数量为 465,827,904 股。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228,59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5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21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8,596,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89.8155%;反对 25,377,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708%;弃权 54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37%。
关联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许开华
先生、王敏女士、周波先生、潘骅先生、穆猛刚先生、娄会友先生已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数量为 465,827,904 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