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30 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南延伸段)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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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3 人,代表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5.512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3 人,代表股份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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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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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5、6、7、10 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
下:
表决结果为:595,564,609 股同意,694,400 股反对,42,8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55,201 股同意,694,400 股反对,42,8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8750%。
表决结果为:595,592,409 股同意,697,100 股反对,12,3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0%,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83,001 股同意,697,100 股反对,12,3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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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588,850,695 股同意,7,438,514 股反对,12,6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04%,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7,241,287 股同意,7,438,514 股反对,12,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78.5223%。
表决结果为:595,454,409 股同意,768,800 股反对,78,6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45,001 股同意,768,800 股反对,78,6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55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85,301,676
股同意,10,897,733 股反对,102,4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5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3,692,268 股同意,10,897,733 股反对,102,4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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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68.29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87,518,290
股同意,773,600 股反对,107,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11,301 股同意,773,600 股反对,107,5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4603%。
关联股东余忠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95,540,609
股同意,717,500 股反对,43,7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931,201 股同意,717,500 股反对,43,7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8059%。
表决结果为:595,385,609 股同意,805,400 股反对,110,8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4%,审议通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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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776,201 股同意,805,400 股反对,110,8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3591%。
表决结果为:34,302,162 股同意,773,900 股反对,112,0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24%,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06,501 股同意,773,900 股反对,112,0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4464%。
公司现担任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595,503,309
股同意,752,600 股反对,45,9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1%,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3,893,901 股同意,752,600 股反对,45,9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698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江昊
经办律师:
文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