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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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65,131,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944%。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678,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3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3%;
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4%;
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5,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6%;
反对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4,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5,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
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4,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5%;
反对 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4%;
反对 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4,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86,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
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6%;弃权 13,20
总数的 0.0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6,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5,131,292 股,回避
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银行贷款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50,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6%;
反对 2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3%;弃权 6,50
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9,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
   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权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9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6%;
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9%;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9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5,131,292 股,回避
表决,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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