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66 号
致: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
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中公教育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8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46,765,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583%。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44,399,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342%。
票的股东共计 8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2,365,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524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7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03,081,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38,275,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36,955,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7,729,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4,046,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9%;反对8,0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3%;弃权9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1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和鲁忠芳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92,854,76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850,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2,853,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52%;反对 9,37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8%;弃权 8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7,021,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83,337,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18%;反对 18,899,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2%;弃权 8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确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永新、鲁忠芳和江荣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411,4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6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2,411,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23%;反对9,60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4%;弃权1,0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1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6,086,5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5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9,412,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5,729,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73%;反对36,480,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6%;弃权8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4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转回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6,404,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92,720,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63%;反对 9,61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2%;弃权 7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8,049,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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