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49 号
致: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 23 号 A1 栋 14 层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摩登大道时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
和资格。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
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
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 23 号 A1 栋 1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立平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3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75,092,6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票的股东共 14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092,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573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39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08,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3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2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4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 1,7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7%;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17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288,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774%;反对 1,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32%;弃权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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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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