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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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盐安徽红四
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汪翰章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法律意见书
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 195,000,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88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040,480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1%。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29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96,040,48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001%。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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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95,689,2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195,688,7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195,689,5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195,689,2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195,675,2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 意 195,667,4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22,761,7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议案》。
   同 意 195,651,5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案》。
   同 意 195,649,1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同 意 195,681,2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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