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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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64 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 11 号公司一楼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金春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2,058,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75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761,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831%。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96,5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481,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14%;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9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14%;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4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003%;反对3,56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89,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00%;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12,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09%;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602%;弃权50,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4389%。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90,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0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12,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44%;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593%;弃权50,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4363%。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4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867%;反对3,585,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4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8.3300%;反对3,585,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31.2320%;弃权5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4380%。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 议 案 关 联 股 东 常 州 市 富 韵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GOLDEN PRO.
ENTERPRISE CO., LIMITED、戚国强、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
悦享红利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03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3,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33,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581%;反对41,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4571%;弃权53,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 议 案 关 联 股 东 常 州 市 富 韵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GOLDEN PRO.
ENTERPRISE CO., LIMITED、戚国强、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
悦享红利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刘志宏、窦小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03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3,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33,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9581%;反对41,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4571%;弃权53,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839,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27%;反对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62,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935%;反对1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4684%;弃权5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4381%。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990,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03%;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1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53%;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576%;弃权50,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437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990,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03%;反对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1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061%;反对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1559%;弃权5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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