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 司太立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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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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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证法意【2026】字 0515 第 0320 号
致: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
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方式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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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72人,代表股份数为95,068,28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4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
代表股份数为91,658,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7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8人,代表股份数为3,409,59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270人,代表股份数为3,691,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9%。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
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28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8人,代表股份数为3,409,59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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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3:《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 5:《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 8:《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3.01:胡健
  议案 13.02:胡锦生
  议案 13.03:沈伟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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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3.04:杨志军
  议案 1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01:胡吉明
  议案 14.02:章晓科
  议案 14.03:毛美英
  其中,议案 5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5、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4,829,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487%;
反对 212,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234%;弃权 26,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9%。
  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4,838,4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82%;
反对 203,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40%;弃权 26,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8%。
  议案 3:《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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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4,835,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52%;
反对 20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38%;弃权 29,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10%。
   议案 4:《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94,832,2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16%;
反对 203,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38%;弃权 32,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46%。
   议案 5:《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 94,656,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669%;
反对 396,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165%;弃权 15,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44,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7395%;反对 396,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8317%;弃权 15,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94,81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375%;
反对 2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49%;弃权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6%。
   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94,832,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23%;
反对 205,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65%;弃权 29,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12%。
   议案 8:《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4,844,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40%;
反对 207,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86%;弃权 1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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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74%。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 94,836,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59%;
反对 205,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62%;弃权 26,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9%。
   议案 10:《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94,834,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35%;
反对 205,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65%;弃权 28,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421,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5921%;反对 20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306%;弃权 28,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94,807,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258%;
反对 245,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579%;弃权 15,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95,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8716%;反对 245,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077%;弃权 15,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4,730,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448%;
反对 316,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324%;弃权 21,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18,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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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0.7655%;反对 316,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443%;弃权 21,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1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3.01:胡健
   同意 92,281,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04,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7383%。
   议案 13.02:胡锦生
   同意 92,250,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07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73,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8953%。
   议案 13.03:沈伟艺
   同意 92,330,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53,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0751%。
   议案 13.04:杨志军
   同意 92,311,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34,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5613%。
   议案 1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4.01:胡吉明
   同意 92,329,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52,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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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4.02:章晓科
   同意 92,237,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05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60,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5370%。
   议案 14.03:毛美英
   同意 92,305,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1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28,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4033%。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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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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