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装股份: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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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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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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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
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21),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
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东共 107 名,代表股份 2,16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3,47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1%。
   表决结果:同意 83,47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61%。
   表决结果:同意 83,477,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7,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1%。
   表决结果:同意 83,47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6%;弃权 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75%。
   表决结果:同意 83,470,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0,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8%;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2%;弃权 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1%。
案》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3,47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9%;弃权 3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13%。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47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68,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9%;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表决结果:同意 83,469,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159,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2%;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3%;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
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韩丽梅                           王玉龙
                                   ____________
                                      王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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