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0 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6,110,8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0,908,3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167%;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9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4,132,55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公
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824,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821,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825,7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760,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82,3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0%;反对 29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8%;弃权 5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48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
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3,239,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728,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79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9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5%;反对 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1%;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4%。
关联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77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此议案获得通过,吴国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5,758,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78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4%;反对 2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2%;弃权 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4%。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林婕、董倩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