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
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
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关于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
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
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
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
下午 3: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24 人,代表
股份 2,133,83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8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16,488,65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3
人,代表股份 58,503,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1,158,72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4%。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
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股份 17,344,3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2 人,代表股份 17,344,3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09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0%;反对 3,260,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8%;弃权 47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68,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58%;反对 3,260,64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35%;弃权 474,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117,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9%;反对 3,26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 4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787,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92%;反对 3,261,64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52%;弃权 4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30,29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0%;反对 3,15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8%;弃权 3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60,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45%;反对 3,154,84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6%;弃权 3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9%。
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4,781,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6379%;反对 3,326,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56%;弃权 3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81,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79%;反对 3,326,24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56%;弃权 395,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5%。
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5,329,926 股)不计入
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9842%;反对 3,118,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7%;弃权 40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9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42%;反对 3,118,64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7%;弃权 400,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1%。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9,87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5%;反对 3,38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弃权 57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 权 17,50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54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43%;反对 3,386,74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0%;弃权 571,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
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