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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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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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提案内容于 2026 年 5 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心写字楼 1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强翔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1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49,646,1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6.85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
人,代表股份8,366,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8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
案》
的议案》
其中,议案8和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7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涉及的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七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网络投票情况 8,332,992 12,200 21,400
议案》
合计 357,979,101 12,200 21,4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8,332,992 12,200 21,400
案》
合计 357,979,101 12,200 21,4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网络投票情况 8,332,992 10,500 23,100
议案》
合计 357,979,101 10,500 23,1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网络投票情况 8,332,992 12,200 21,400
的议案》
合计 357,979,101 12,200 21,4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合计 357,967,701 21,900 23,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7,802,992 540,300 23,300
合计 357,449,101 540,300 23,3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现场投票情况 112,268,00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7,791,292 552,000 23,300
议案》
合计 120,059,292 552,000 23,3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8,321,492 21,800 23,300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合计 357,967,601 21,800 23,300
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预
计额度的议案》 合计 357,968,201 23,500 21,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册资本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合计 357,968,201 23,500 21,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
案》 网络投票情况 1,044,300 7,301,292 21,000
合计 350,690,409 7,301,292 21,0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担保决策制度>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1,044,200 7,301,392 21,000
案》
合计 350,690,309 7,301,392 21,0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交易决策制度>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1,044,300 7,301,292 21,000
案》
合计 350,690,409 7,301,292 21,0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网络投票制度>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1,044,300 7,299,592 22,700
案》
合计 350,690,409 7,299,592 22,7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网络投票情况 8,317,492 27,900 21,200
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合计 357,963,601 27,900 21,2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网络投票情况 1,044,100 7,301,292 21,200
的议案》
合计 350,690,209 7,301,292 21,200
现场投票情况 349,646,109 0 0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1,055,300 7,290,092 21,200
案》
合计 350,701,409 7,290,092 21,2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 晨
经办律师:
朱 骁
经办律师: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