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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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3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62.2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2.92 元/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规定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员、核心及中层管理人员(含外籍员工),以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前述
激励对象无公司的独立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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