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控: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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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科润智控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刊载了《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在浙江省衢州市
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协作路 2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荣先生因
公出差并以视频通讯形式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董事王隆英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北京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优先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除外)。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782,8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095%。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
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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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71,092,86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同)共计 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487,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科润智控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7,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1,092,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科润智控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7,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荣、王隆英、李强、徐向萍、廖小云、何永福、王隆华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
   《治理准则》《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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