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杭州高特电子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深交
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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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
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
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
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
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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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
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
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
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
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
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
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
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
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
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
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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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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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高特电子、
指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高特有限 指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系高特电子的前身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
指
案)》 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发起人协议》 指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审核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3 号
《审核关注要点》 指
——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天健会计师/审计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11750 号的《杭
《审计报告》 指 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附
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11848 号的《杭
指
告》 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11753 号的《关
《主要税种纳税情
指 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
况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5〕11751 号的《关
《非经常性损益鉴
指 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
证报告》
损益的鉴证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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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
股东专项核查报告 指
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2,000 万股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
中国、国家、境内 指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
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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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章程》,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包
括董事会及股东会的通知、出席会议回执、出席人签名簿、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表决票等,并参加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事宜的股东会。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股东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
人有关本次发行上市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合法、合规。
(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
法有效。
(四)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证明
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查验的其他文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之日起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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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首发注册办法》
《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
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
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及
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与保荐人签订的保
荐协议,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至六章、第八至十一章、第十四至十五章、第
二十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验了发行人的《审
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经本所律师上述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股面值 1 元、并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
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理制度,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各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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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上述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019.39 万元、7,904.20 万元、8,704.21 万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告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
定的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前身系高特有限,成立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高特有限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已经制定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内部
治理制度,已经建立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各专门
委员会,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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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研
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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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
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行条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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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数量不超过 12,0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最
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者为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深交所
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
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股
东会决议、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公
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高特有
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阶段
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过程不存在法律瑕疵,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
商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发行人财务人员名单和简历,发行人的各项财务管理制
度、银行开户情况,发行人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的说明,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至第十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并实地
考察了发行人的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对发行人的总经理(董事长兼任)、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表、
《营业执照》
与章程/合伙协议、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资料/注册资料及章程/合伙协
议、持股平台员工出具的调查表、员工持股计划说明书/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
的股东名册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
变”“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查验的
法律意见书
其他文件,与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员工进行了访谈,并登
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检索查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 发行人股东的出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前述资产投入发行人
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已根
据相关规定要求作出适用的有关股份限售安排、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
股份回购、利润分配政策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次股权演变的协议、
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表、自然人
股东出资前后的流水等文件,就历史沿革中的有关情况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评估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产权界定和确
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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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均已解除,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
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代持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诉讼仲裁纠纷的
情形,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的《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书,发行人对境外下属企业进行投资的境内备案
文件,境外下属企业的商业登记证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现场考察了
发行人的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就有关业务问题对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同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查询渠道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信息进行
了核查,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列的调查表与主要
客户、供应商进行了比对,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视频访谈
等核查程序,并按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审计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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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本所律师与天健会计师、发行人部分
关联方或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工商登记
信息查询,还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部分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
料、《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以及签署的调查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
关合同,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认可,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
行人的业务”查验的其他文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查阅了《审
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行人部分关联法
人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财务凭证。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
确认,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认可该等重大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
(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相关方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该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四) 发行人已对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法律意见书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自有房产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对外租赁
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租赁房产对应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及其他租赁相关文件,
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投资协议及出资
凭证,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证书、作
品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中国版权服务微平台、
境外相关地区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了网络检索,就发行人的境内知识产权取得了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商标档案、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等档案,抽查了发行
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
《审计报告》。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需要取得产权证书
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
(二)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实际由发行人使用,不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
要财产为关联方或者其他主体控制、占有、使用的情形,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一项发明专利(非核心专利)设定了质押外,不存在
其他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部分租赁
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登记,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
实质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合同管理台账、正在履行的及已履行的对发
法律意见书
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发行人较大金额其他应收应付款相关的合同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审计报告》《招
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
在纠纷或争议,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
发生,合法有效。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情况
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就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查验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任何合并、分立的行为,发行人历次增资扩
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法律意见书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的全套工
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全套会议文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无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的格式和内容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起草,并经发行人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实
施。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已废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符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内部
治理制度,该等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
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文件,发行人选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具的承诺
函及填写的调查表,独立董事声明,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
发行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并核查了独立董事相关会计资格。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无重大变化,变化情况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监
事会取消后,已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调整后公司治理结构有
效,不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规范性。
(三)发行人设立了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
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材料、税收完税证明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高新技术
法律意见书
企业证书,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政府补助的政策文件及银行回单,登录了发
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了查询,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
注意义务,查阅了《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到期后继续享受优惠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
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主管机
关出具的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第三方有资质企业签署的
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转移联单、相关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的经营资质文件、环保主
管机关及质量监督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排污许可(备案)文件、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申请资料、环保主管机关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出具的环评批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明细表及缴纳凭证,发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
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发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行人财务总
监、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官方网站、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
管部门的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按照
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及发行人子公司曾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 10%,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
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投资主管部门的
批复/备案文件,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非法律事项。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会批准,并已依法在有关部门完成了备案登记。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且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对
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说明及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
人的业务”查验的其他文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按照普通人
的一般注意义务,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之“四、未来发展规划”。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发行人及其相关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的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
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等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的案件信息,并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进行了访谈。
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人共
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
处。
(二)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他内容,根据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
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关于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消了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项下的监事
会职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三)
关于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成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由
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调整已完成,审计委员会已依法履职,原在公司任
职的监事会成员继续在公司工作,未发生相关人员离职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和管理团队稳定性造成影响,调整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
结构有效性;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履行了相应职责,运作情况良好。
(二) 发行人律师关于《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已对《审核关注要点》中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四)发行人律师关于
《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二十三、 结论
(一) 依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
《证
券法》《首发注册办法》《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
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法律意见书
(三)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尚有待于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
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杭州高特电子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
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前述文件合称“原律师文
件”)。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
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现
根据深交所对本次发行审核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进
行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
见的事项,则以原律师文件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律师文
件有差异的,或者原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原律师文件所列声明事项
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文件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章程》,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包括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会议回执、出席人签名簿、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表决票等。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更新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决议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向有权部
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结果的,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
议适当延长有效期;《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自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决议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向有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未
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正式结果的,授权有效期将适当延长。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决议
有效期议案》《关于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 12 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事宜授权有效期亦延期至 2027 年 1 月 27 日。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有关
股票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延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
体事宜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更新
号《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5〕16911 号《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2 年、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019.39 万元、7,904.20 万元、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告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更新
(1)根据《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
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研
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更新
行条件。据此,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为 7,904.20 万元、8,704.21 万元、3,458.35 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据此,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
核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
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经营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 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规定的情
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
续经营的能力。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
生变动,发行人的股东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如下:
类别 内容
名称 苏州阿特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NXM0779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05-0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 许津驰
营业期限 2017-05-05 至 2047-05-04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9MA0CHPU501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7-10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登记机关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 周美云
营业期限 2018-07-10 至无固定期限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容东片区春明三街 45
注册地址
号碳中和大厦 905 室(自主申报)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
经营范围 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自持股权的管理,财务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MA5U25P15T
注册资本 1,472,466.739657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6-22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 海南省市监局
法定代表人 汤林
营业期限 2021-06-22 至无固定期限
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 202 号江东发展大厦 A110 室
注册地址
-3A-1010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范围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
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9.00%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苏州芯泉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C2Y2B79B
注册出资额 6,888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10-25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安洁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彦)
营业期限 2022-10-25 至 2042-10-24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 2999 号 4 幢文创中心 1 号楼 201-7
注册地址
室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经营范围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出资结构 2 苏州安洁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8%
- 合计 100.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名称 深圳市鲲鹏一创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3JD6XA
注册出资额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4-2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监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鲲鹏一创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2018-04-23 至 2026-10-25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 6011-8 号深铁置业大厦三
注册地址
十层 3006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
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
经营范围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
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厦门市时代创富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出资结构 4 13.33%
伙)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上海木澜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TU6B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注册出资额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4-1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监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木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祁曙光)
营业期限 2021-04-13 至 2051-04-1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181 号 1 幢 9 楼 904-3 单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出资结构 6 深圳市百瑞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80%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宁波华强睿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CHJBX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注册出资额 97,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7-0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监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华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期限 2018-07-02 至 2038-07-01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2132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经营范围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 出资比例
上海华瑞顺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出资结构 8 沈宝根 0.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类别 内容
- 合计 100.00%
(二)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更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不存在变更。
(三)发行人申报首发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更新
发行人申报首发申请文件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为中汇瓯越。经查验,发行
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
定价依据,上述新增股东及其合伙人已分别承诺其所持或所间接持有的新增股份
自取得之日(2025 年 3 月 7 日,即股份转让付款交割日暨股东名册变更时间)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股东对赌条款解除情况
且无效力恢复条款
的相关协议,约定实际控制人、公司及投资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签署的
投资协议约定的涉及公司为回购义务/责任主体的回购权的约定自申请首次公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终止,终止效力追溯
至各投资协议签署之日且无效力恢复条款。
名机构投资人的对赌条款附 IPO 上市未如期实现时生效条款
等分别签署了特殊股东权利终止协议,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作为对赌义务主
体及其他特殊股东权利的条款进行了终止,确认包括回购条款在内的特殊股东权
利条款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受理日起终止,终止效力追溯至初
始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其中,14 名机构投资人包括回购条款在内的特殊股东权
利条款终止后设置了 IPO 上市未如期实现时恢复条款。
为便于各方系统梳理并厘清申报时点的特殊股东权利状态,发行人与实际控
制人、全体股东等相关方于 2025 年 8 月对申报时点的特殊股东权利统一进行书
面确认,确认 14 名机构投资人享有的包括回购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回
购义务人)在内的特殊股东权利在 IPO 上市未如期实现时生效,除该等 14 名机
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曾享有的包括以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为义务人的对
赌条款在内的全部特殊股东权利已经彻底终止且无效力恢复条款。
该等 14 名机构股东享有的附 IPO 上市未如期实现时生效的特殊股东权利具
体如下:
投资人 特殊股东权利 生效条件
招赢科创、招
赢智造、成长 回购权
共赢
(1)公司撤回或放弃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
通过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长鑫柒号 有关部门审核的;或(2)公司未在收到中国证
转让限制、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优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首次公开发行发出的注册
先清算权
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发行,或者该等注册
决定被撤销、终止或失效。
富浙资通
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
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投资人 特殊股东权利 生效条件
中石化资本
回购权
(SS)
龙岩鑫达
深圳鲲鹏、赣
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
州鲲鹏
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
最惠权
上海金科 回购权
紫峰创投 回购权
(1)公司撤回或放弃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
通过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关部门审核的;或(2)公司未在收到中国证
昆 仑 资 本 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首次公开发行发出的注册
(SS) 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
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发行,或者该等注册
最优惠待遇、特殊信息权、公司治理
决定被撤销、终止或失效;或(3)申报受理日
特殊要求
起 24 个月内未能取得证监会注册。
(1)公司撤回或放弃上市申请,或上市申请未
通过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关部门审核的;或(2)公司未在收到中国证
澜起投资、上
回购权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首次公开发行发出的注册
海木澜
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发行,或者该等注册
决定被撤销、终止或失效;或(3)公司未能于
综上所述,涉及发行人的对赌条款已彻底清理,报告期内不存在有效的以发
行人为对赌责任人的对赌条款;上述存在效力恢复条款的回购权条款涉及的回购
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行人不是该等回购权的回购义务主体;回购
权条款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发行人与投资
人的特殊权利条款约定及解除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
的相关要求。
六、 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务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更
新如下:
(1) 境内资质及产品认证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认证类型 认证内容/认证标准 发证机关/发证机构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
可参与交易品种:需 浙江省电力负荷管理中
求响应、市场化响应 心
(2) 境外资质及产品认证
序 认证主要
认证类别 持有人 认证产品类型 认证机构
号 适用地区
电池管理模块
IEC62109认证、 T?V S?D Certification
高特电 (ESBMM)、 IEC成员
子 电池簇控制管理模 国
IEC60664认证 Ltd. Shanghai Branch
块(ESBCM)
高特电 电池管理模块 T?V Rheinland IEC成员
子 (ESBMM) (Shanghai) Co., Ltd. 国
Eurofins Electrical and
高特电 储能集控单元
子 (ESCCU)
Inc.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更新
经核查,发行人就设立诺瓦能源已经依法取得了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以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阿波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阿波罗能源”)。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更新”。
经核查,发行人就设立阿波罗能源已经依法取得了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以及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 Ashina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波罗能源根据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合法设立,并仍有效存续。
综上,发行人就境外子公司依法履行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手续,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0,713.30 91,851.98 77,837.92 34,441.62
营业收入 50,729.00 91,904.20 77,932.47 34,568.67
主营业务收入占
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
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36.54%
理的企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 46.17%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
徐剑虹控制的企业、周海波施加重大影响的
企业
徐剑虹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帅科红
担任经理的企业;目前已未实际运营
徐剑虹控制的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台
徐剑虹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系万智微的股
东持股平台
杭州万智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徐剑虹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系万智微的员
(有限合伙) 工持股平台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2)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序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备注
号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监事
职工代表董事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取消
接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周海波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周海波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执行董事、周海波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周正良担任经理的企业
周海波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
企业
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联营企业
北京德物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北京智汇能储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俞振华施加重大影响、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天津清鹏联储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北京容储创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北京智储创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帅科红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24
年 6 月被吊销
注:申屠为民已于报告期前辞去董事职务,但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徐剑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黄智程控制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徐剑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黄智程控制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周海波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周磊施加重大影响并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上表列示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剑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及发行人董事周海波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与发行人存
在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
此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上述已披露关联方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及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因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协
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述情形
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该等主要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持股 30%的企业,于 2022 年 8 月已对
外转让
原为徐剑虹控制、谢建江担任执行董事、帅科红
担任经理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97.50%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周海波曾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其已于 2023 年 12 月退出该公司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涉
及的关联交易包括:
报告期内,公司的一般关联销售系向关联方零星销售的 BMS 产品,整体金
额较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北京睿能世纪
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北 储能 BMS 模
京睿星在线科 块、高压箱、 0.18 1.20 3.58 -
技有限公司、 线束
北京睿能京北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宝新能 一体化集控单
- 4.70 - -
源有限公司 元及数据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合计 0.18 5.90 3.58
注:发行人于 2025 年 1-6 月向浙江鸿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零星销售确认收入 0.13 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期限已超过 12 个月,因此上表中不再
比照关联交易列示交易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一般关联采购/关联方提供劳务主要为公司董事周海波控
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公司提供的租赁场地以及红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浙江嘉侨贸
易发展有限 红酒 - - 1.26 1.51
公司
场地租赁、餐饮
贡帝古堡 - - 1.95 3.43
服务
合计 - - 3.21 4.94
浙江嘉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周海波控
制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红酒、家用品等商品的批发贸易。贡帝古堡系公司自
然人股东、董事周海波之子周磊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主要从事宴会
经营与餐饮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因内部庆祝、团建等活动需要,向上述关联方
租赁场地并购买少量红酒。双方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影响很小。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单位:万元
被担 担保合同签署 是否履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保方 日 行完毕
中国银行股份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杭州 5,000.00 2022-07-27 是
青月 电子 证
市余杭支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银行股份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杭州 3,000.00 2023-01-09 是
青月 电子 证
市余杭支行
杭州高科技融
徐剑虹、黄 高特 反担保
资担保有限公 1,440.00 2023-03-16 是
青月 电子 (保证)
司
中国工商银行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2022-12-16 是
青月 电子 证
杭州城西支行
杭州高科技融
徐剑虹、黄 高特 反担保
资担保有限公 500.00 2022-02-22 是
青月 电子 (保证)
司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西支行的两笔借款(分别为 500 万元和 1,440 万元)提供担保,发行人与杭州高
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需提供的
反担保措施为“徐剑虹、黄青月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徐剑虹及其配偶黄青月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
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时,鉴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良好,未曾出现过
违约的情形,徐剑虹、黄青月对该等担保并未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市场惯例。
(1) 关联方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出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本期收回 期末
拆出方 拆入方 本期利息
余额 -本金 -本金 -利息 余额
发行人 徐剑虹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徐剑虹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徐剑虹 - - - -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期初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本期收回 期末
拆出方 拆入方 本期利息
余额 -本金 -本金 -利息 余额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徐剑虹 44.75 - 0.86 41.25 4.36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20.40 - - - 20.40 -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已将报告期前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拆出的借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全部收回;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6 月,
发行人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出事项。
(2) 关联方资金拆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余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本期归还
拆入方 拆出方 本期利息 期末余额
额 -本金 -本金 -利息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271.98 - 6.98 267.00 11.96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267.00 9.34 - 4.36 271.98
按照市场公允利率计算利息。截至 2023 年末,发行人已归还全部关联方拆借资
金本金及利息,之后发行人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入事项。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未侵害第三方利益,且已
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已由董事会、股东会进行确认,具有合法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情形属于发行人财务
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发行人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此被处罚的情形或风险;该等情形不会影响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条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42.77 601.93 555.41 491.14
注:根据《审计报告》,上述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未包括股份支付金额。
(1) 万智微股权出售
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 12 月召开的
子公司万智微的 100%股权转让予慧众聚能、贵源控股和徐剑虹,股权受让比例
分别为 43.84%、43.40%和 12.76%,其中慧众聚能由公司部分原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万智微的股权,万智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
围,变更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
项目 款项性质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称
贵源控股 股权转让款 - - - 25.82
其他应收
慧众聚能 股权转让款 - - - 219.18
款
合计 - - 245.00
贡帝古堡 货款 - - - 3.43
应付账款
合计 - - 3.43
其他应付 关联方
贵源控股 - - - 271.98
款 拆借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名
项目 款项性质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称
合计 - - 271.98
(三)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更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天健会计师和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不存在对发行人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更新
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一)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同一交易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发行人总经理已就公司补充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
了《关于确认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委员回避了表决。同日,发行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认为公司
陈述的关联交易情况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市场化原则
协商订立,定价公允;相关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
照《公司章程》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在
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均回避表决。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屋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用房更新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面积
序 实际 房屋租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平方 租赁期限 规划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号 用途 赁备案
米)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
高特新 2025-07-07 至 余房权证闲更字第
能源 2026-01-06 11103967 号
面 1 楼和办公楼)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生
福建龙 龙岩市新罗区顺泰租 2025-08-01 至 闽(2023)龙岩市不动
特 赁服务有限公司 2030-10-31 产权证第 0013396 号
幢 102、202、302 室 办公
原租赁期限为
龙岩市新罗区顺泰租
龙岩市新罗区能源互 2024-06-01 至 生
福建龙 赁服务有限公司、龙岩 闽(2023)龙岩市不动
特 新罗产业园区置业管 产权证第 0013396 号
厂房三层 2025 年 7 月终止 办公
理有限公司
合同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租赁协
阿波罗 Shaxnoza Akmal qizi 市乌旗铁巴区 议登记
能源 Abdizokhirova Tinchlikobod MFI,第 编号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无形资产更新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授权专利、已经登记的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情况、域名更新的情况具体如下:
(1)境内专利
序 专利 取得方 授权公告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号 类型 式 日 权利
一种基于等效循环次数
评估方法
一种新型带有供电控制
力系统
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主机
A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 取得方 授权公告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号 类型 式 日 权利
(2)境外专利
序 专利号/公 专利类 权利 取得 申请 授权 申请国 他项
名称
号 开号 型 人 方式 日 日 /地区 权利
一种基于
共用设备
DE1120160 供电电源 高特 原始 2016-
发明 -02-2 德国 无
向恒流维
护系统
序 取得方 权利范 登记日 他项权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号 式 围 期 利
储能电池智能
管理系统管控 高特电子 无
软件 V1.0
锂离子电池多 2025SR041 高特电子、国 原始取 全部权 2025-03-
无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取得方 权利范 登记日 他项权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号 式 围 期 利
护管理系统 力有限公司
V1.0 电力科学研
究院、南京工
业大学
多维参数综合
研判预警管理 2025SR111 原始取 全部权 2025-06-
高特电子 无
V1.0
序 取得方
权利人 域名 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号 式
原始取
得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取得无形资产的
方式合法。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仍在有效期内,发行
人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已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费用,报告期
内发行人无形资产不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经申请正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
情形。
(三)在建工程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建工程余额为 13,849.94 万元,主要为高特新能源储能电池
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投入。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更新
根据发行人各境内下属公司的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境外下
属企业的商业登记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对外投资更新的具体情况如下:
(1)福建龙特
类别 内容
名称 福建龙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2MADB8FM80C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4-02-2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龙岩市新罗区市监局
法定代表人 俞世豪
营业期限 2024-02-29 至无固定期限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外环路 501 号 A11 幢南区 102 室、202 室、302
注册地址
室
一般项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工仪器仪表
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力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子元器
经营范围 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配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充电桩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
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
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气设备销
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高特电子 100%
合计 100.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阿波罗能源
阿波罗能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乌兹别克斯坦 Ashina 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波罗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内容
APOLLIX ENERGY TECHNOLOGY(中文名称:阿波罗能源科技有
公司名称
限公司)
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号码 2875438
公司地址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市乌旗铁巴区 23-34
已发行股份 18,800,000,000 乌兹别克斯坦索姆
成立日期 2025 年 7 月 10 日
注册业务 其他电气设备制造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 Ashina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波罗能源为依
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目前合法有效存续,报告期内阿波罗能源
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以及国家法院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阿波罗能
源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仲裁、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阿波罗能源未在乌兹别
克斯坦受到罚款或任何的行政处罚。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更新
公司于补充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
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根据客户交易习惯不同,与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型的销售合同,并通过
订单的方式确定销售产品种类和价格等内容;与部分客户签订非框架型销售合同
进行交易,该等合同直接明确销售产品种类和价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补充报告期内前五
大客户(单体口径)在补充报告期内履行的交易金额最大的框架协议,或在未签
订框架协议的情况下与前述客户在补充报告期内签订的交易金额最大的销售合
同/订单,以及与其他客户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主要产品 合同价款(万 签订日期/有效 执行
序号 客户名称
类型 元) 期间 进度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 2024-02-01 至 正在
限公司 2025-12-31 履行
有效 履行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正在
履行
(含其关联公司)
新源智储能源工程技术(北 正在
京)有限公司 履行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等子公司)
有效 履行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要产品 合同价款(万 签订日期/有效 执行
序号 客户名称
类型 元) 期间 进度
限公司(含唐山国轩电池有 2022-02-11/长期 履行
限公司等关联方) 有效
公司自 2024 年度后与主要供应商签署采购框架合同,公司就具体采购需求
向主要供应商另行下达采购合同/订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履行
的与补充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单体口径)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或在未签订
框架协议的情况下与前述供应商在当年签订的交易金额最大的采购合同/订单,
以及与其他供应商签订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主要产品类 合同价款 签订日期/有效期 执行
供应商名称
号 型 (万元) 间 进度
上海霖捷电子科技有限公 2023-12-22/长期有 正在
司 效 履行
威堂电子科技(上海)有 2024-01-05/长期有 正在
限公司 效 履行
苏州积拓电子科技有限公 2023-12-27/长期有 正在
司 效 履行
深圳市亿宾微电子有限公 分立器件、IC 2023-12-16/长期有 正在
司 等 效 履行
效 履行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 正在
公司 履行
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 2023-06-14 至 正在
司 2026-06-14 履行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 正在
有限公司 履行
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
名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其他应收
期末 坏账
款项性质 账款期末额 账龄
余额 准备
的比例
杭州桦树香谷置业有限
押金保证金 60.00 16.55% 30.00 2-3 年
公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
押金保证金 51.07 14.09% 2.55 1 年以内
限公司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45.86 12.65% 29.81 万元、3 年以
上 25.79 万元
河南许继供应链科技有
押金保证金 40.07 11.05% 2.00 1 年以内
限公司
端瑞科技(深圳)有限公
押金保证金 30.00 8.28% 1.50 1 年以内
司
合计 227.00 62.62% 65.8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06-30
押金保证金 5.2
残疾人保障金 165.80
暂借款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5-06-30
其他 41.38
合计 212.38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三)侵权之债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为其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外,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合法有效。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主要税率为 13%、6%;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 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政策,
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退税率为 13%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
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7%、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主要税率为 15%、20%、25%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3007657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3 年 12 月,高特电子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333000195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高特电子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按 1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高特电子符
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高特电子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高特电子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续期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1 月
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昆明智高、万智微和晋峡新能源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发行人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
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 补助 金额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对象 (万元)
《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
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政发(2019)17 号)
扶持政策指导意见》(余财政(2019)21
浙江杭州未来科技
号)
城管理委员会一事
《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
一议政策补助
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关于印发<余杭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
高特
新创业项目扶持政策指导意见(修订)>
电子
的通知》(余财企〔2022〕23 号)
《关于下达 2024 年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
杭州市科技发展专 号)
项资金 《关于下达 2024 年第六批杭州市科技发
号)
计划项目资金 〔2024〕46 号)、浙江省 2025 年度“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补助 金额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对象 (万元)
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合作协议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5 年
余杭区经济高质量 “攀高峰 向未来”余杭区经济高质量发
发展大会表彰奖励 展大会受表彰企业扶持资金的通知》(余
财企〔2025〕2 号)
《关于下达 2025 年余杭区一季度“加大
知》(余经信〔2025〕29 号)
余杭区企业招用初 《关于余杭区企业招用初次就业员工补助
次就业员工补助 2.0 政策补助企业名单的公示》
转拨的国家重点专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
项电化学储能站火
(财教〔2021〕
灾防控关键技术经
费
《关于下达 2024 年第八批杭州市科技发
企业奖励和项目补
贴
号)
高特
《关于拟兑现 2023 年余杭区小微企业上
规升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公示》
源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纳税情况更新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已就高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
鉴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湖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杭西税简罚
[2024]182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高特电子因报告期内未按照规定
申报房产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 50 元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下发的杭临税简罚[2023]134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杭
余杭税简罚[2024]323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高特新能源和高特电
子均因报告期内未按照规定申报印花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各处以 50 元的罚
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静乐县税务局鹅城税务分局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下发的静
乐税鹅城简罚〔2025〕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晋峡新能源补
充报告期内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
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对高特电子出具的《涉
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余杭税务所对高特
新能源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高特电子及高特新能源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静乐县税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对晋峡新能源出具的《纳税及有关税务情
况的证明》,晋峡新能源自成立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情形。
鉴于高特电子、高特新能源及晋峡新能源所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的罚款金额
较小,处于法定罚款区间内的较低金额,所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高特电子、高特
新能源及晋峡新能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且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了高特电子、高特
新能源及晋峡新能源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自补充报告期以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资质更新情况如下:
首次登 变更登记日
资质名称 登记编号 单位名称 地点 有效期至
记日期 期
福建省龙岩
市新罗区北
《固定污
染源排污 2024.09
DB8FM80C00 福建龙特 号 A11 幢南 2025.08.29 2030.08.28
登记回 .25
执》
室
《固定污 余杭区闲林
染源排污 913301857735 高特新能 街道闲兴路 2023.06 2025.03.12/
登记回 91340W001X 源 35 号桦西科 .01 2025.04.25
执》 创园 3 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的
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
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劳动保护情况更新
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境内职工人数如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少数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人
项目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职工人数 536 536 429 233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情况
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520 526 415 223
工伤保险缴纳人数 520 526 415 223
医疗保险缴纳人数 515 526 416 223
失业保险缴纳人数 501 525 414 223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506 513 411 211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情况
养老保险未缴人数 16 10 14 10
工伤保险未缴人数 16 10 14 10
医疗保险未缴人数 21 10 13 10
失业保险未缴人数 35 11 15 10
住房公积金未缴人数 30 23 18 22
注:以上员工人数不含临时用工人数及实习生人数。
各报告期末,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存在一定差异,
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部分员工为各报告期末当月入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中;
(3)个别员工基于个人需求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4)对于部分试用期的员工,发行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因其他特殊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部分社会保
险。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更
新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前述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除上述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及相关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更新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者虽然
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依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
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注册办法》《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尚有待于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宋晓明
经办律师:
桑何凌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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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Xi’an • Tokyo • Hong Kong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杭州高特电子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
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文件合
称“原律师文件”)。
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
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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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
见的事项,则以原律师文件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原律师文
件有差异的,或者原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原律师文件所列声明事项一
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文件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发行注册的批复文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更新
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0 号),同
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更新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4027 号《关于杭州高
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
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净利润(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告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更新
(1)根据《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6〕4025 号《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研
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更新
行条件。据此,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为 8,704.21 万元、11,337.57 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据此,发行人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型
储能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经营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 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 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四)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规定的情
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均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
续经营的能力。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
生变动,发行人的股东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如下:
类别 内容
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9MA0CHPU501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7-10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 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类别 内容
法定代表人 马鸣
营业期限 2018-07-10 至无固定期限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容东片区春明三街 45
注册地址
号碳中和大厦 905 室(自主申报)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
经营范围 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自持股权的管理,财务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 合计 100.00%
类别 内容
名称 宁波华强睿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CHJBX68
注册资本 97,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07-0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华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期限 2018-07-02 至 2038-07-01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2132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
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经营范围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1 上海华瑞顺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类别 内容
- 合计 100.00%
(二)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更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不存在变更。
(三)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情况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更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就其从事的主要业务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更
新如下:
(1) 境外资质及产品认证
序 认证机 认证主要
认证类别 持有人 认证产品类型
号 构 适用地区
高特电 电池管理模块(ESBMM)、 CSA Canada
子 电池簇控制管理模块(ESBCM) GROUP & USA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更新
根据新加坡吾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诺瓦能源根据新加坡法律合
法设立,并仍有效存续。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 Ashina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阿波罗能源根据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合法设立,并仍有效存续。报告期内阿波罗能源在乌兹别克斯
坦最高法院以及国家法院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仲
裁、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未在乌兹别克斯坦受到罚款或任何的行政处罚。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更新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25,482.03 91,851.98 77,837.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目 2025 年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125,519.08 91,904.20 77,932.4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97% 99.94% 99.8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
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36.54%
理的企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 46.17%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
徐剑虹控制的企业、周海波施加重大影响的
企业
徐剑虹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帅科红
担任经理的企业;目前已未实际运营
徐剑虹控制的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台
杭州万智同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徐剑虹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系万智微的员
(有限合伙) 工持股平台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2)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序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系 备注
号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监事
职工代表董事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取消
接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注
周海波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周海波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周正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周海波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执行董事、周海波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周正良担任经理的企业
周海波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
企业
绍兴恒益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联营企业
北京德物新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北京智汇能储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俞振华施加重大影响、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天津清鹏联储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北京容储创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北京智储创源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
杭州锐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帅科红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该企业已于 2024
年 6 月被吊销
注:申屠为民已于报告期前辞去董事职务,但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徐剑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黄智程控制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徐剑虹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黄智程控制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周海波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周磊施加重大影响并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上表列示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剑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及发行人董事周海波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
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与发行人存
在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
此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上述已披露关联方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及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因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协
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述情形
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该等主要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持股 30%的企业,于 2022 年 8 月已对
外转让
原为徐剑虹控制、谢建江担任执行董事、帅科红
担任经理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注销
发行人曾持股 97.50%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沈慧芬曾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9
司 月卸任
周海波曾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其已于 2023 年 12 月退出该公司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涉
及的关联交易包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内,公司的一般关联销售系向关联方零星销售的 BMS 产品,整体金
额较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北京睿能世纪科
技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北京睿星 储能 BMS 模块、
在线科技有限公 高压箱、线束
司、北京睿能京
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宝新能源 一体化集控单元
- 4.70 -
有限公司 及数据服务
合计 0.18 5.90 3.58
注:发行人于 2025 年向浙江鸿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零星销售确认收入 0.32 万元。截至 2025
年末该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期限已超过 12 个月,因此上表中不再比照关联交易
列示交易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一般关联采购/关联方提供劳务主要为公司董事周海波控
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向公司提供的租赁场地以及红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浙江嘉侨贸易
红酒 - - 1.26
发展有限公司
贡帝古堡 场地租赁、餐饮服务 - - 1.95
合计 - - 3.21
浙江嘉侨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周海波控
制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红酒、家用品等商品的批发贸易。贡帝古堡系公司自
然人股东、董事周海波之子周磊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主要从事宴会
经营与餐饮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因内部庆祝、团建等活动需要,向上述关联方
租赁场地并购买少量红酒。双方交易定价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影响很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单位:万元
被担 担保合同签署 是否履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保方 日 行完毕
中国银行股份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杭州 5,000.00 2022-07-27 是
青月 电子 证
市余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杭州 3,000.00 2023-01-09 是
青月 电子 证
市余杭支行
杭州高科技融
徐剑虹、黄 高特 反担保
资担保有限公 1,440.00 2023-03-16 是
青月 电子 (保证)
司
中国工商银行
徐剑虹、黄 高特 最高额保
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2022-12-16 是
青月 电子 证
杭州城西支行
杭州高科技融
徐剑虹、黄 高特 反担保
资担保有限公 500.00 2022-02-22 是
青月 电子 (保证)
司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西支行的两笔借款(分别为 500 万元和 1,440 万元)提供担保,发行人与杭州高
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需提供的
反担保措施为“徐剑虹、黄青月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徐剑虹及其配偶黄青月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
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时,鉴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良好,未曾出现过
违约的情形,徐剑虹、黄青月对该等担保并未收取担保费用,符合市场惯例。
(1) 关联方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拆出事项。
(2) 关联方资金拆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单位:万元
期初余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本期归还
拆入方 拆出方 本期利息 期末余额
额 -本金 -本金 -利息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 - - - - -
发行人 贵源控股 271.98 - 6.98 267.00 11.96 -
按照市场公允利率计算利息。截至 2023 年末,发行人已归还全部关联方拆借资
金本金及利息,之后发行人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入事项。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未侵害第三方利益,且已
履行公司相应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已由董事会、股东会进行确认,具有合法性。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情形属于发行人财务
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发行人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此被处罚的情形或风险;该等情形不会影响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条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55.39 601.93 555.41
注:根据《审计报告》,上述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未包括股份支付金额。
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 12 月召开的
子公司万智微的 100%股权转让予慧众聚能、贵源控股和徐剑虹,股权受让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分别为 43.84%、43.40%和 12.76%,其中慧众聚能由公司部分原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万智微的股权,万智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
围,变更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更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天健会计师和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不存在对发行人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屋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用房更新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面积
序 实际 房屋租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点 (平方 租赁期限 规划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号 用途 赁备案
米)
原租赁期限为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
高特新 2025-07-07 至 余房权证闲更字第
能源 2026-01-06,已终 11103967 号
面 1 楼和办公楼)
止合同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生
福建龙 龙岩市新罗区顺泰租 2025-10-01 至 闽(2023)龙岩市不动
特 赁服务有限公司 2030-10-31 产权证第 0013396 号
幢 402 室 办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无形资产更新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更新的情况具体如下:
(1)境内专利
序 专利 取得方 授权公告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号 类型 式 日 权利
储能系统的故障录波
存储介质
一种快速灭弧装置及
断路器
高特电子、国
网江苏省电
力有限公司
一种基于应力和温度
法及系统
苏省电力有
限公司、南京
工业大学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西安 • 东京 • 香港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Xi’an • Tokyo • Hong Kong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 取得方 授权公告 他项
专利号 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号 类型 式 日 权利
一种锂离子电池大侧 原始取
统
一种锂离子电池大侧 原始取
统
基于混合深度学习的 高特电子、杭 原始取
识别及预警方法 大学
取得方 权利范 登记日 他项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式 围 期 利
工商业储能柜手机助手 2025SR2397 原始取 全部权 2025-12-
V1.0 331 得 利 11
用户侧储能微网远程维 2025SR2473 原始取 全部权 2025-12-
护升级系统 V1.0 563 得 利 24
类 公告日 有效期 取得方 他项权
序号 注册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别 期 至 式 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权利人 域名 备案号 取得方式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浙 ICP 备 05042100
号-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取得无形资产的
方式合法。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仍在有效期内,发行
人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已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费用,报告期
内发行人无形资产不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经申请正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拥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
情形。
(三)在建工程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建工程余额为 34,298.32 万元,主要为高特新能源储能电
池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投入。
八、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更新
公司于补充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
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发行人根据客户交易习惯不同,与部分客户签订框架型的销售合同,并通过
订单的方式确定销售产品种类和价格等内容;与部分客户签订非框架型销售合同
进行交易,该等合同直接明确销售产品种类和价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 2025 年前五大客
户(单体口径)在补充报告期内履行的交易金额最大的框架协议,或在未签订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架协议的情况下与前述客户在补充报告期内履行的交易金额最大的销售合同/订
单,以及与其他客户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主要产品 合同价款(万 签订日期/有效 执行
序号 客户名称
类型 元) 期间 进度
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含盐城市大丰阿特斯储 2025-06-20 至 正在
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阿特 2025-12-19 履行
斯储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 2024-02-01 至 正在
限公司 2025-12-31 履行
有效 履行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正在
履行
(含其关联公司)
新源智储能源工程技术(北 正在
京)有限公司 履行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等子公司)
有效 履行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 2022-01-18 及
正在
履行
限公司等关联方) 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主要产品 合同价款(万 签订日期/有效 执行
序号 客户名称
类型 元) 期间 进度
上海融和元储能源有限公 正在
司 履行
公司自 2024 年度后与主要供应商签署采购框架合同,公司就具体采购需求
向主要供应商另行下达采购合同/订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 2025 年前五大供
应商(单体口径)在补充报告期内履行的框架协议,或在未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况
下与前述供应商在补充报告期内履行的交易金额最大的采购合同/订单,以及与
其他供应商签订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主要产品类 合同价款 签订日期/有效期 执行
供应商名称
号 型 (万元) 间 进度
上海霖捷电子科技有限公 2023-12-22/长期有 正在
司 效 履行
威堂电子科技(上海)有 2024-01-05/长期有 正在
限公司 效 履行
苏州积拓电子科技有限公 2023-12-27/长期有 正在
司 效 履行
深圳市亿宾微电子有限公 分立器件、IC 2023-12-16/长期有 正在
司 等 效 履行
上海德真智慧新能源科技 2025-01-09/长期有 正在
有限公司 效 履行
效 履行
西安航天民芯科技有限公 2023-06-14 至 正在
司 2026-06-14 履行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 正在
有限公司 履行
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金融机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情况如下(公司重大融资及
担保合同的认定标准为: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合同金
序 借款/授信 融资 贷款人/被授信 借款/授信期 担保方
合同编号 额(万
号 银行 类型 人/债务人 限 式
元)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综合 571XY2511
公司杭州 授信 05T000273
分行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
五名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其他应收
期末 坏账
款项性质 账款期末额 账龄
余额 准备
的比例
杭州信成管理咨询有限
押金保证金 80.00 27.45% 4.00 1 年以内
公司
杭州桦树香谷置业有限
押金保证金 60.00 20.59% 60.00 3 年以上
公司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45.86 15.74% 29.81 万元、3 年以
上 25.79 万元
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
押金保证金 30.00 10.29% 12.75 元、2-3 年 25
公司
万元
杭州钱江开发区投资发
押金保证金 18.61 6.39% 3.72 1-2 年
展有限公司
合计 234.48 80.46% 110.28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押金保证金 19.69
残疾人保障金 108.53
其他 4.72
合计 132.9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三)侵权之债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对外
担保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决策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综上,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法有效。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更新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天健会计师就高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杭州高特电子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出具天健审〔2026〕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主要税率为 13%、6%;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 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政
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策,退税率为 13%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
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7%、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主要税率为 15%、20%、25%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更新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3007657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3 年 12 月,高特电子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了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333000195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高特电子 2023 年至 2025 年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核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定,高特电子符
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高特电子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高特电子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续期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
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024 年,子公司福建龙特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发行人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更新
根据《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与公司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取得的单项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 补助 金额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对象 (万元)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 《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
(杭政函〔2022〕
金 42 号)
《关于兑现 2025 年 6 月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专项政策奖励资金的公示》
《关于下达 2024 年度余杭区开放型经济
高特 开放型经济发展财
电子 政政策补助
(余商务〔2025〕52 号)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 《关于拟下达 2024 年度余杭区发明专利
目 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专精特新”中小
《关于印发<余杭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励
高特
制造业投资项目财 余杭区一季度“制造业投资项目财政奖励
政奖励资金 资金”政策奖励资金申报
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补助 金额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号 对象 (万元)
福建 2024 年度省级新增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拟奖励 2024
龙特 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年度省级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的公示》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纳税情况更新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已就高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出具《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鉴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分别对高特电子、高特新能源出具的
《证明》,高特电子及高特新能源于 2025 年 9 月 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无未处理重大违法违规、无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对福建龙特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
果告知书》,福建龙特自成立至 2026 年 3 月 18 日暂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晋峡新能源提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晋峡新能
源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2 月 17 日暂未发现税务领域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
内不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自补充报告期以来,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资质更新情况如下:
首次登记 变更登
资质名称 登记编号 单位名称 地点 有效期至
日期 记日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福建省龙岩
市新罗区北
《固定污
染源排污 2024.09.2 2026.03.
DB8FM80C00 福建龙特 号 A11 幢南 2031.03.18
登记回 5 19
执》
《固定污 杭州市余杭
高特新能
染源排污 913301857735 区仁和街道 2025.12.2
源仁和园 - 2030.12.25
登记回 91340W003Z 仁康路 277 6
区
执》 号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的环保
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劳动保护情况更新
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境内职工人数如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少数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职工人数 545 536 429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情况
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535 526 415
工伤保险缴纳人数 535 526 415
医疗保险缴纳人数 535 526 416
失业保险缴纳人数 535 525 414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529 513 411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情况
养老保险未缴人数 10 10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工伤保险未缴人数 10 10 14
医疗保险未缴人数 10 10 13
失业保险未缴人数 10 11 15
住房公积金未缴人数 16 23 18
注:以上员工人数不含临时用工人数及实习生人数。
各报告期末,公司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部分员工为各报告期末当月入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中;
(3)个别员工基于个人需求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4)对于部分试用期的员工,发行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5)因其他特殊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部分社会保
险。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更
新
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前述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其子公司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及相关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更新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者虽然
发生在报告期外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依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
神和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注册办法》《深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
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适当。
(三)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经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宋晓明
经办律师:
桑何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