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和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4,758,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计为 49,8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953,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856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461,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8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8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7%;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588,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1230%。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2%;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公司独立董事林涛先生、朱炎生先生、陈工先生分别向股东会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37,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7% ; 反对 17,65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40,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9%;反对 1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1%;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2%;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2,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6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用先生、吴静女士、张垚嗣先生、黄丽女士在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 64,080,000 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2%;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 ;反 对 11,450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会 有 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0%;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57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98%;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用先生、吴静女士、张垚嗣先生、黄丽女士、张威先生、王寿江先生在审议
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 64,170,000 股未计入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4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2%;反对 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晟、顾重阳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