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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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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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村街道黄埔大道 660 号汇金国际金融中心 10 楼蜂助手 6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罗洪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出席对象为:
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股份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 人共6人, 所代表股份共 计76,613,11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
人,代表股份60,843,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2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股份5,819,31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8%。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45,000股;通过
网络投票86人,代表股份5,774,316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持续督导机构代表通过现场或线
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85,593,903股,其中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为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其中,议案6、9、1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202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4
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54,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54,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3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17,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0,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64%;反对17,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31,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4,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6%;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2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6%;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2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4,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6%;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2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3%。
  关联股东罗洪鹏、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蜂助手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诺为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雪锋、陈虹
燕、区锦棠、丁惊雷、韦子军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345,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反对103,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3%;弃权6,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8,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29%;反对103,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79%;弃权6,94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3%。
  表决结果:通过。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1,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1%;反对103,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9%;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8,9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32%;反对103,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79%;弃权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9%。
  关联股东罗洪鹏、广州蜂助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诺为特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雪锋、陈虹燕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52,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5,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7%;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
  表决结果:通过。
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358,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20,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5,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2%;反对2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
  本议案涉及的股权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452,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5,8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7%;反对53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9、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郑城)
                     经办律师:
                             (倪洁云)
                     经办律师:
                             (陈光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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