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6)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2472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2 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2472 号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
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
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三)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
定。
(四)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 9 号凯悦嘉轩酒店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磊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五) 同时本次股东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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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06 名,所代表股份数 449,034,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437%。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股份 446,215,73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674%。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2 名,代表股份 2,81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63%。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18,900 股。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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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448,320,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11%;反
对 6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12%;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7%。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6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839%;弃
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5%。
表决结果:同意 448,331,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35%;反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74%;弃权 40,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90%。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9%;弃
权 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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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48,335,8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444%;反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74%;弃权 36,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82%。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9%;弃
权 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4%。
表决结果:同意 448,259,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273%;反
对 6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41%;弃权 128,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86%。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6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87%;弃
权 12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21%。
表决结果:同意 448,276,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311%;反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74%;弃权 96,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14%。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同 意
对 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9%;弃
权 9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7%。
表决结果:同意448,257,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6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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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1517%;弃权9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214%。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68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655%;弃
权 9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7%。
表决结果:同意 448,270,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299%;反
对 6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14%;弃权 129,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88%。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同 意
对 63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30%;弃
权 1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98%。
表决结果:同意 448,219,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85%;反
对 70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69%;弃权 110,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45%。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 同意
对 70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91%;弃
权 1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93%。
表决结果:同意 448,228,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205%;反
对 6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58%;弃权 106,200 股(其中,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7%。
上 述参 加 本次 会 议的 有 效表 决股份 中 ,中 小股东 的表 决结果为 :同 意
对 69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53%;弃
权 1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74%。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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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凯 闵超然
经办律师:
仇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