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债券代码:127072 债券简称:博实转债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545,91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8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0,051,72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85,859,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58%;
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532,58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4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8%。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2,5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4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7%。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3,59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2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195,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69%;反对10,99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4%;弃权1,32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6%。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1,33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1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83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58%;反对13,450,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75%;弃权1,41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6%。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8,78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385,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53%;反对16,993,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13%;弃权13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0,44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7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04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40%;反对13,393,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2%;弃权2,071,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7%。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0,31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6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915,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16%;反对13,835,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弃权1,76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5%。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