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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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81           证券简称:山子高科         公告编号:2026-034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园 10 幢 3 单元会议室。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喻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通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801 人 , 代 表 股 份 3,191,116,01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5,386,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0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85,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7690%;反对 13,87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030%;弃权 2,9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9%。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5,204,1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0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003,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6797%;反对 13,90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187%;弃权 3,0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5,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6%。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4,814,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0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614,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4888%;反对 14,411,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654%;弃权 2,9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9,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8%。
  (四)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5,15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09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953,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6553%;反对 13,85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911%;弃权 3,16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3,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6%。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46,843,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3.07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42,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7498%;反对 47,210,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1455%;弃权 98,121,5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47%。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8,442,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3.0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24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416%;反对 15,461,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803%;弃权 98,271,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4,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781%。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85,230,43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份总数的 1.7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230,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8104%;反对 15,168,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4364%;弃权 3,57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2%。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5,088,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09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88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6227%;反对 14,191,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576%;弃权 2,89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6%。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3,867,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666,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0242%;反对 14,79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514%;弃权 3,5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4%。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4,252,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052,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133%;反对 14,52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232%;弃权 3,39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73,846,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5,645,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0140%;反对 14,91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130%;弃权 3,4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4,249,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6,048,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2114%;反对 14,51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179%;弃权 3,4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9,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张志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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