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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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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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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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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元教育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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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31)
(以下简称“《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通知》发布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泰兴路 4
号开元教育广州运营总部 C 栋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的参会方式包括
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下同),由董事长赵君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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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会议出席情况
经核查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书面
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975,148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
股份总数的 5.706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经核查,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方规则》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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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权总数及统计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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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7,689,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0981%;反对 4,0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045%;弃权 2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7,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68%;反对 4,03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0%。
同意 57,830,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250%;反对 3,8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776%;弃权 2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08,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15%;反对 3,89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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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7,726,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1568%;反对 3,99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457%;弃权 2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4,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964%;反对 3,994,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0%。
同意 57,866,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837%;反对 3,62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8477%;弃权 47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44,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811%;反对 3,62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3%。
同意 57,830,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250%;反对 3,8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776%;弃权 2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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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08,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15%;反对 3,89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0%。
同意 39,485,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1034%;反对 4,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856%;弃权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07,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326%;反对 4,20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0%。
关联股东赵君、鲍亚南、董世才已回避表决。
同意 57,866,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837%;反对 3,8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188%;弃权 24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44,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811%;反对 3,85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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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7,689,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0981%;反对 4,0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988%;弃权 2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67,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68%;反对 4,027,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5%。
同意 57,726,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1568%;反对 3,99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401%;弃权 2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4,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964%;反对 3,990,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5%。
同意 57,845,3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3490%;反对 3,87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479%;弃权 2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1%。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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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23,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23%;反对 3,871,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5%。
同意 57,555,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8813%;反对 4,19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732%;弃权 2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93%;反对 4,197,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9%。
同意 58,744,2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7421%;反对 2,60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50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32,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512%;反对 2,607,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关联股东鲍亚南、董世才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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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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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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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韩丽梅 魏云
_____________
周紫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