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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126 号
致: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州新莱福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清越律师、严郢雪律师出席公
司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
布了《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
海四路 4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主持。除现场投票
表决外,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6,188,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 63.5272%。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6 人,合计持有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71,772,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860%。其中,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92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6,034,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0%。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
资格合法有效。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16,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80,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9%;反对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83,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47,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1,765,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28,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相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信达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忠 梁清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严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