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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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精诚磐明法字(2026)第 SHF202202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叶锦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
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会议通知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
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周三)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7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09:30-11:3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 名,1 名选择现场
记名投票,3 名选择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
东身份)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记名投票的核查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58 人,代表股份 62,139,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095%。通过现场及网
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股份 12,781,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94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公司股
东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
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5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26%;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议案 2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
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91%;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议案 3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9%;
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8,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4%;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91%;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30,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73,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8%;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57%;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议案 5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77,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12%;反
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1%;弃权 6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898,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1072%;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466%;弃权 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
  议案 6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2,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1%;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5,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19%;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26%;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议案 7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5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 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26%;弃权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议案 8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0%;反
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5,913,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3550%;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466%;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4%。
  议案 9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2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9%;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弃权 6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6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7%;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82%;弃权 6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
  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04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8%;
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9%;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3%;反对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82%;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 9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
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顾珈妮                         姜莹律师
                                     叶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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