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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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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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水平相符;
小相符;
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股东会
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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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八条执行。
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年 10 万元(含
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
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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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
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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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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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
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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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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