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传导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短期、中长期发展目标相适应,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公平合理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同行业市场
薪酬水平。
(三)绩效挂钩原则。绩效薪酬与公司经济效益、绩效考核结果等紧密挂钩,
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业绩导向。
(四)依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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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金
额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工作费用,由公司根据相关规
定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薪酬方案。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
额外的薪酬。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
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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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或津贴可按其实际任职天数进行计算和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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