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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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51 号
致: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60 号院 1 号楼 B 座 1801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60 号院 1 号楼 B
座 1801 室召开,由董事长王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9,931,6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766%,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 含 股东 代 理 人 ) 共 计 7 人 ,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表 决 权 股 份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0,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68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932,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32,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32,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薪酬(津贴)方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8,241,31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32,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贡爵微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9,931,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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