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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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8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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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8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怡达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怡
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4月28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怡达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129,052股,
占怡达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86%。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
怡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3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3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3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
  经表决,同意股份2,438,259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6%,关联股东刘准、沈桂秀、刘昭玄、
刘坚、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芳、刘涌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
过。
  (5)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2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438,159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5%,关联股东刘准、沈桂秀、刘昭玄、
刘坚、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芳、刘涌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
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2,438,159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5%,关联股东刘准、沈桂秀、刘昭玄、
刘坚、无锡神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芳、刘涌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
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70,920,5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关联股东孙银芬回避表决,本
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70,804,84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关联股东刘丰回避表决,本项
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2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2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2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3,0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3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特
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71,097,352股,反对8,800股,弃权22,9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怡达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怡达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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