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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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3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66,132,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7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8,549,78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2 人,代表股份 7,582,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7,796,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4,080 股,占
公 司 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0576% 。通 过网 络投票 的中小 股 东 192 人,代 表 股 份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74,118,98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429,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1,689,981 股。)
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5,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
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49,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7%;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4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4%;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
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4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4%;反对 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10%;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3,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6%;
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弃权 9,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47,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0%;反对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53%;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563,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00%;
反对 56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84%;弃权 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22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52%;反对 56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960%;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3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8%;
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0%;弃权 7,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3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8%;反对 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170%;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7,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
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6,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5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3%;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户库存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6,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
反对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50,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7%;反对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38%;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087,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弃权 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751,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8%;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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